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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百科丨奥运会举办城市的选定

根据顾拜旦的理想,奥运会应该由世界各国城市轮流主办。这样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

由此《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由一个国家的城市而不是这个国家承担。由于奥运会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特大型运动会,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阔的系统工程,国际奥委会对举办城市的条件,有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共23条、概括起来有社会政治稳定、体育设施齐全、城市开放与现代化、有经济保证、交通便利和通讯设备先进、可靠的安全证、文化艺术发达、城市美化和环境保护得好、有举办大型国际比赛的经验、具有对体育赞助的潜力等10个方面的要求。

奥运会举办城市的遴选程序和有关规定

国际奥委会确定奥运会举办城市目前采用的程序是:▼

申办城市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国际奥委会在每届奥运会举行的前8年即始招标,并规定明确的截止日期。有举办奥运会愿望的城市须在此日期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经本国奥委的批准,并由该国政府签署表示支持。如果同一国家有两个以上的城市想申,由该国奥委会从中确定一个也就是说,国际奥委会只允许每一个国家有一个城市申办一届奥运会。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提出申办的城市进行初步筛选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各提出申办城市进行“资格”审定,根据申办城市自己的陈述以及对每个申办城市的基本情况的了解,筛选出数名城市“入围”,进入正式的申办程序。

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国际奥委会和负责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向申办城市发出涉及举办奥运会的各种条件进行调查的有关表格和问卷。申办城市将有关表格和问卷汇总,装订成长达数百页的申办报告。在国际奥委会全会表决前6个月送交国际奥委会。然后,国际奥委会组成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国际奥委会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代表、国家奥委会代表、前奥运会组委会代表、运动员代表、环境保护及财政方面的专家等。

评估委员会委员亲自赴各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呈交国际奥委会,发放给每一位委员,作为委员在最后的全会表决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际奥委会全会投票,确定举办城市

奥运会举办城市的最后确定权完全由国奥委会全会掌握。具体形式是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表决。在投票中,只要某个申办城市获得半数上的选票,即被确定为举办城市。

在有几个城市竞争的情况下,采用多轮投的方法,每一轮淘汰票数最少的一个城市。如果两个城市票数相同,则增加一次专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从中淘汰一个。国际奥委会主席不参加投票,但有权任命2名奥委会委员和邀请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国家奥委会委员各5名代表参加投票。如最后一轮两个城市票数相等,则由主席投出一票,来决定主办者。

国际奥委会与举办城市签约

举办城市确定后,该城市即与国际奥委会签订正式的协议——“举办城市合同”,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保证组委会将遵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不折不扣地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申办奥运会的城市也越来越多。各申办城市为此耗费了大量经费,申办过程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也时有发生。为了使举办城市的选定更加公正,同时也为了减少申办的经费开支,国际奥委会从1992年开始,对申办奥运会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主要有:各申办城市只允许派出最多由6人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参加有关申办的会议;各申办城市代表团不得举行各种招待会和宴会招待奥委会委员;赠送给奥委会委员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200美元;各奥申委不得去奥委会委员本土拜访委员本人;对违反规定的申办城市将被取消申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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